转发杭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6

 转发杭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今收到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7596号),现予以转发,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

2018226

 

 

 

 

 

 

 

 

 

 

 

 

ZJAC16-2018-0002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建工发〔2017596

 

 

关于印发《杭州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

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39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开展后如有具体情况,请及时联系市建委。

 

附件:杭州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19

 

 

(联系人:黄仁大,电话:87020195

 

 

杭州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

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39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更好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试点工作,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提高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效率,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二、工作依据

(一)《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四)《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

(九)《浙江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397号)。

三、实施部门

我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具体工作由试点依据项目质安监督管辖分工,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12月,根据住建部、建设厅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监督项目的试点工作方案。

(二)试点阶段。20181-20196月,对试点项目的试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试点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7-9月,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有效提升政府的监管效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试点期内在建轨道交通项目和地下管廊项目的土建工程均纳入本次试点。其它技术难度高、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选择部分骨干监理企业,开展相应试点工作。

(二)报告分类和内容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季报和监理急报两类。

1、监理季报。监理季报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形成,按季度定期上报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情况的报告。监理季度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3)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的,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施工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未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重大设计变更但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审图机构审查并获批准而擅自施工的,以及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5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

7)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

8)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

9)其他需要报告内容。

2、监理急报。监理急报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监理急报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

2)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

3)其他需要急报的内容。

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三)报告方式和期限

1、监理报告方式: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形成监理报告,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并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监理报告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为止,监理季报在每季度第一月份上旬提交,监理急报即时提交。

(四)各方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在五方责任主体中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3、监理单位责任

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是在监理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试点工作并不替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且有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4、政府部门责任

市质安监总站和其它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开展试点工作,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报告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收到监理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或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抓好试点工作,我委成立以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裘新谷为组长的监理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市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内容,确保试点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开展课题调研,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我委。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组织实施单位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推动试点工作。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及时报送信息。试点组织实施单位要及时收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委。在20171225日前,将试点方案和试点项目清单报我委;从20181月起,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向我委上报有关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2019925日前,上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1、监理季报(样本)监理季报、急报样本

2、监理急报(样本)

 

附件:1

 

 

                  工程

 

监 理 季 报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形象进度:

 

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

 联系电话:

             (执业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报告日期:    年   

 

               工程监理季度报告

 

序号

报告内容(详细如实填写、可另附纸)

处置措施

1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安全专监在岗履职情况

 

 

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在岗履职情况

 

 

3

本季度内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出一定规模的是否经专家论证,是否按审批的方案施工

 

 

4

施工图是否审查合格,本季度涉及到的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报图审批准,是否按批准的方案施工

5

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6

本季度涉及的重大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落实整改

 

 

7

是否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8

本季度相关验收是否按规定组织,是否将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是否有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9

其他报告内容

 

 

监理对本工程现阶段质量安全评价: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章)                   年    月    日

 

注:1、监理季报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份5号前提交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监理季报中如有不符合项,监理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附件:2

 

                  工程

 

监 理 急 报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形象进度:

 

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

 联系电话:

             (执业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报告日期:       

 

          工程监理急报

 

1.现场存在主要问题:

1)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

2)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

3)其他需要急报的内容。

2.已采取的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章)                         

 

注:监理急报即时提交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建筑业协会、市质安协会、市监理协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1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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