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发布时间:2008-05-2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GB 50319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邮编100835,E-mail:caec666666@sina.com,希望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经验,并将建议和意见寄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
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
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
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
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
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
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工程项目概况 。
2 监理工作范围 。
3 监理工作内容 。
4 监理工作目标 。
5 监理工作依据 。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
9 监理工作程序 。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
11 监理工作制度 。
12 监理设施 。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 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 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 工地例会
5.3.1 在施工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5.3.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
,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
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
B1表的格式。
5.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
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4.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
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
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
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
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 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 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6.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弘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5.6.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6.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
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7 竣工验收
5.7.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 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7.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 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5.8.2 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以签认。
5.8.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
6.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6.1.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1.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6.1.4 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6.1.2条中2、3、4、5款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1.5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6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7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2 工程变更的管理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6.2.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3 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6.3.2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 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6.3.3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6.3.4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3.5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6.4.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6.4.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4.4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6.4.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    
 6.4.6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6.5 合同争议的调解    
 6.5.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6.5.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5.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6 合同的解除    
 6.6.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6.6.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 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7.1 监理资料    
 7.1.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 勘察设计文件;    
 3 监理规划;    
 4 监理实施细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 测量核验资料;    
 10 工程进度计划;    
 1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检查试验资料;    
 13 工程变更资料;    
 14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 监理工作联系单;    
 18 报验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来往函件;    
 21 监理曰记;    
 22 监理月报;    
 23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 索赔文件资料;    
 26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 监理工作总结。 
 
 7.2 监理月报 
 
 7.2.1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月工程概况;    
 2 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 工程进度:    
 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 工程质量:    
 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5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审核情况;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 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1)工程变更;    
 2)工程延期;    
 3)费用索赔。    
 7 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7.2.2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7.3 监理工作总结 
 
 7.3.1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    
 5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 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7.3.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7.4 监理资料的管理    
 
 7.4.1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7.4.2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7.4.3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7.4.4 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8.1 设备采购监理    
 
 8.1.1 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采购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并应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    
 8.1.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的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8.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设备采购方案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设备的明细表、采购的进度安排、估价表、采购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8.1.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组织或参加市场调查,并应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8.1.6 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8.1.7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8.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确定设备供应单位后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及签定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8.1.9 在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8.2 设备监造    
 
 8.2.1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监造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    
 8.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8.2.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建设单位。    
 8.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    
 8.2.5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8.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8.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8.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    
 8.2.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2.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3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8.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5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2.16 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8.2.1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8.2.1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建设单位或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8.2.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监理审核报告。    
 8.2.20 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8.3.1 设备采购监理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监理合同;    
 2 设备采购方案计划;    
 3 设计图纸和文件;    
 4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 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6 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   
 7 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2 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3 设备监造工作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制造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    
 2 设备监造规划;    
 3 设备制造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4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7 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8 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 报验申请表;    
 10 设计变更文件;    
 11 会议纪要;    
 12 来往文件;    
 13 监理曰记;    
 14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5 监理工作联系单;    
 16 监理月报;    
 17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8 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19 设备验收文件;    
 20 设备交接文件;    
 21 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2 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4 设备监造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C类表(各方通用表) 
 
 A1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A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A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A4 报验申请表 
 A5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6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A7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A8 费用索赔申请表 
 A9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A10 工程竣工报验单 
 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B2 工程暂停令 
 B3 工程款支付证书 
 B4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B5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B6 费用索赔审批表 
 C1 监理工作联系单 
 C2 工程变更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了一项重大的管理体制改革,即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监理作为一项制度已被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为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更有效地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故编制本规范。
1.0.2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类别,其范围确定为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其范围确定为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因此,本规范在工程类别方面适用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尚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在施工招投标方面国家已有比较系统完整的规定和办法,而在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理工作已经摸索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方面,本规范适用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监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因此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三个方面,使之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从而确保工程的投资效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授予监理单位在三项目标控制中的相应权利,才能真正发挥监理作用。
鉴于建设单位已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单位即为代表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如果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均应通过监理单位完成。
1.0.4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实施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因此,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必然要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因而监理工作具有公正、独立、自主的特点。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
1.0.6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监理工作中涉及的工程专业技术,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消。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4.2监理实施细则
4.2.1中型工程项目对应于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表中的二等工程项目。在二等及以上工程项目开展监理工作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行为的目的。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实施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
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4.2.2监理实施细则可按工程进展情况编写,尤其是当施工图未出齐就开工的情况。但是当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或按专业划分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开工前,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并在开工前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于条文中所列编写依据的有关要求相冲突。
4.2.3监理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4.2.4当发生工程变更、计划变更或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方法、措施、流程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有利于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有利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工作配合协调。
在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时,要按照监理工作开展的先后次序,明确每一阶段完成的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工作时限和考核(检查)标准。
在实际监理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产生监理工作内容的增减或工作程序颠倒的现象,但无论出现何种变化都必须坚持监理工作"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下道工序)"的基本原则。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是监理预先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督促承包单位按图施工.虽然监理单位对设计问题不承担责任,但如发现图纸中存在按图施工困难、影响工程质量以及图纸错误等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应了解的基本内容是:
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构思和要求、采用的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等级、防火等级、基础、结构、内外装修及机电设备设计(设备造型)等;
对主要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的要求、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在设计交底会上确认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会签。
5.2.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定。
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问题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5.2.4监理工作是在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是完成的,如果承包单位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难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
5.2.5如在施工合同中未指明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该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5.2.7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测量成果及现场查验桩、线的准确性及桩点、桩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符合规定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5.2.8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5.3工地例会
5.3.3专题工地会议是为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专门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项目各主要参建单位均可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动议。动议内容包括:主要议题,与会单位、人员及召开时间。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书面通知,与会各方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专题工地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与工地例会相同。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或经过修改后重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5.4.2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由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协商后共同确认。
5.4.4承包单位在测量放线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施工轴线控制桩的位置、轴线和高程的控制标志是否牢靠、明显等。经审核、查验合格,签认施工测量报验申请表。
5.4.5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外委实验室均应按本条规定的五个方面进行审核。
5.4.6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进口材料、购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5.4.7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5.4.8监理人员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购配件和设备;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5.4.9承包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经经验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4.10监理人员应按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3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风险分析主要是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不明确而造成突破造价的漏洞,施工图中的问题易造成工程变更、材料和设备价格不确定等)以及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和部位(如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施工图纸不到位,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到位等),从而制定出防范性对策,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经其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报告。
5.5.4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签认,并通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同时,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5.5.5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时,应会同承包单位对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对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范围内的工程量予以核定。
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包括合同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经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费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逐项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5.5.7涉及工程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供货合同、工程变更、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单位工、料、机动态记录(文字、照相等)、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通知等。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
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总承包、分承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
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工期是否进行了优化,进度安全是否合理;
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
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供的物资等),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造成因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
编制和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责任和义务。
5.6.2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
实现施工进度控制目标的风险分析;
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深度;
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职责分工;
进度控制工作流程;
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
进度控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尚待解决的有关问题。
5.6.3在实施进度控制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
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完成情况;
通过下达监理指令、召开工地例会、各种层次的专题协调会议,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进度计划。
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5.7竣工验收
5.7.1竣工预验收的程序: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5.7.2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5.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工作期限,应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一般以一年为宜。
5.8.2在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可不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签认,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5.8.3对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核实及签署支付证明,宜由原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认。
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工程暂停及复工
1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应属于总监理工程师,但实施程序应按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的规定来执行。
2在发生条文所列五种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其中:
第1款表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但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也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签发工程暂停指令。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第2、3、4款的情况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按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第5款表明:当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在签发复工令之前,承包单位擅自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再次签发工程暂停令,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当承包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或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
6.1.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一般要根据实际的工程延期和费用损失,并通过协商给予承包单位工期和费用方面的补偿,所以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备查。
6.1.6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承包单位申请复工时,除了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外,还应报送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6.1.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应尽快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6.2工程变更的管理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不应超越所授权限,并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工程变更的补充协议。
6.3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施工合同文件是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处理索赔时除了依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外,还应考虑合同的暗示条款。
6.3.2索赔理由要同时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6.3.3在本条第5款规定审查和初步确定索赔批准额时,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变化和分析;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是否包含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额。
项目监理机构在确定索赔批准额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单位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施工合同中的计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正文:受理索赔的日期,工作概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讨论、协商饿确定的计算方法及由此而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附件: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其有关证据和资料。
6.3.4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有时候相互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不愿给予工程延期批准或只给予部分工程延期批准,此时的费用索赔批准不仅要考虑费用补偿还要给予赶工补偿。所以总监理工程师要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批准决定。
6.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工期索赔经过批准的部分为工程延期,余为工程延误。
6.4.2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延期批准时,要按正常的工程延期批准审查的同样程序和同样要求进行审查。
在最终进行工程延期审查与批准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复查与工程延期有关的全部情况。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在作临时延期批准时,不应认为其具有临时性而放松控制。
3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和批准临时延期或最终工程延期的程序与费用索赔的处理程序相同。
6.4.4在确定各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或区段工期的综合影响程度时,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以事先批准的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确定假设工程不受影响工期事件影响时应该完成的工作或应该达到的进度;
详细核实受该影响工期事件影响后,实际完成的工作或实际达到的进度;
查明因受该影响工期事件的影响而受到延误的作业工种;
查明实际的进度滞后是否还有其它影响因素,并确定其影响程度;
最后确定该影响工期事件对工程竣工时间后区段竣工时间的影响值。
7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7.1监理资料
7.1.1施工合同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均是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依据,应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数量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应作为监理资料予以保管。
7.2监理月报
7.2.2监理月报报送时间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7.3监理工作总结
7.3.1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应包括目标控制情况、委托监理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监理工作成效部分应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实际效果情况。
7.3.2在监理工作过程中,7.1.1中的部分监理资料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均已提交给建设单位,故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只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7.4监理资料的管理
为保证监理资料的完整、分类有序,工程开工前总监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对资料的分类、格式(包括用纸尺寸)、份数达成一致意见。
监理资料的组卷及归档,各地区各不满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主动与当地档案部门进行联系,明确具体要求。竣工资料要求,应与建设单位取得共识,以使资料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8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8.1设备采购监理
8.1.1监理单位在设备采购阶段是作为建设单位设备采购的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作,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设备供应单位和签订完整有效的设备订货合同是本阶段委监理合同的重要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成立后,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制定监理工作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
8.1.3设备采购的原则应包括:拟采购的设备应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的标准;设备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交货期有保证等。
采购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采购设备的种类、数量、技术性能以及验收标准,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采购的程序应包括确定采购招标方式、制订采购计划、确定合格供应单位、编制询价文件、报价评审、谈判和签订合同等。
8.1.5考察潜在设备供应单位的内容包括:资质情况、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和单位信誉等内容。对于需要承担设计并制造专用设备的供应单位或者承担制造并安装设备的供应单位,则还应审查有关设计资格证书或安装资格证书。
6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的标的,即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制造和安装验收标准,要求的交货时间及交货方式、地点,对设备的外购配套零部件与元器件以及材料有专门要求时应在标书中明确。
8.1.8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定义、使用范围、技术规范或标准、专利权、包装、装运条件和装运通知、保险、支付、技术资料、价格、质量保证、检验、索赔、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不可抗力、税费、履约保证金、仲裁、违约终止合同、破产终止合同、变更指示、合同修改、转让与分包、使用法律、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通知、合同文件资料的使用、合同生效和其他等。
8.1.9监理工作总结一般应包括采购设备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组成及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8.2设备监造
8.2.3设备监造规划一般应包括监造的概况要求,监造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监理工作的目标,监理工作的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以及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控制的重点,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设施等。
8.2.4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理人员应重点掌握主要和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规程及检验要求。
5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时,应重点对其制造设备、检测手段/测量和测验设备、生产制造人员技能/生产环境等进行审核。
8.2.6检验工作内容包括对原材料进货、制造加工、组装、中间产品试验、除锈、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整机性能考核试验、油漆、包装直至完成出厂并具备装运条件的检验。另外,应对检验所配备的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试验方法、标准、时间、频率等进行审查。
8.2.8对生产制造人员的上岗资格应审查其技能、培训记录和相关证书。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检查包括时间、温度、湿度、压力、清洁度等内容。
8.2.10过程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零件加工制造是否按工艺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零件制造是否检验合格后才转入下一道工序,主要和关键零件的材质和工序是否符合图纸、工艺的规定,零件加工制造的进度是否符合生产计划的要求。对重要零部件的重要工艺操作过程应实行旁站。
8.2.11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后,应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要求设备制造单位作出原因分析;
2.求设备制造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3.确定复工条件。
8.2.12在设备装配过程中,应检查配合面的配合质量,零部件的定位质量及它们的连接质量,运动件的运动精度等装配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8.2.13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专业监理工程应进行审核,并督促办理相应的设计修改手续和移交修改函件或技术文件等。对可能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按设备制造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8.2.15防护和包装措施应考虑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一般包括防潮湿、防雨淋、防日晒、防振动、防高温、防低温、防泄漏、防锈蚀、须屏蔽及放置形式等内容。
8.2.17监理人员可在制造单位备料阶段、加工阶段、完工交付阶段控制费用支出,或按合同规定审核进度付款,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8.2.19结算工作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
8.2.20设备监造工作总结应包括制造设备的情况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监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组成及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8.3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按要求负责整理汇总设备采购监理或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并提交本监理单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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