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
杭建监协(2017)0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杭州市建设行业管理的新要求、新情况,本协会对《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经修订的《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2014年5月26日杭建监协(2014)第5号文件印发的《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
2017年5月5日
附件:
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范围为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信用记分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附表2)进行。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最高监理资质等级,根据信用评审分进行排行,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分为“良好”、“优秀”两个级别。
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根据市城乡建委杭建市发(2015)290号文件附件为准则,以本协会根据行业实际修订的《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附表3)记分。各类奖项和荣誉的发布单位级别按市建委标准规定,不再向下延伸。
第七条 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
(一)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5版)》杭建市发〔2015〕290号文件中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企业年度信用扣分累计超过25分的。
(二)发生以下安全(质量)事故之一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
①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② 年度结算收入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③ 年度结算收入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发生2次(不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不含)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不得评为信用“优秀”企业。
情况特殊的,须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方可酌情处理。
(三)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四)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五)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分类为:
一、最高专业资质甲级及以上的在杭企业;
二、最高专业资质乙级的在杭企业;
三、外地进杭企业。
第九条 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一)《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附表1);
(二)填写《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附表2),评出自评分。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杭企业在杭设立分公司的,同时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在杭纳税凭证。外地进杭企业在杭未设分公司,需提供进杭备案证明。
(四)企业在评价年度时间段内取得的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工程奖项证书和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提供外地工程因违法违规受处罚、通报的有关资料)
(五)企业评价年度的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
(六)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
(七)其他证明材料。
各类工程奖项和荣誉以颁奖发布时间为准。
申报表所填内容应真实可靠,填写准确完整并盖公章。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应对应评分表内容,按序排列整理成册。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其他
第十条 市监理协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按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进行评分。信用最终得分汇总后,由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评价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监理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评价结果在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并报市建委备案。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告前,如有认定企业申报内容实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克服不正之风;工作程序接受市建委、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在考评年度内其资质等级有升(降)级变动的:上半年变动的,以变动后的资质等级为准;下半年变动的,仍以变动前资质等级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1:《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附表2:《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
附表3:《建设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